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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师合肥原创】浅述专利法中的“权利要求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

发布日期:2020-12-22 浏览次数:822

在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中,权利要求是否以说明书为依据常是案件的焦点问题,所以准确理解把握“权利要求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是非常重要的。本文简单分析一下“权利要求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的相关问题。


一、“权利要求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的具体含义


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在我国专利申请文件中都是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而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明确了权利要求书与说明书之间的关系。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3.2.1节对“以说明书为依据”进行了解释,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是指权利要求应当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权利要求书中的每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应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的技术方案,并且不得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


目前,普遍观点认为“得到”的意思是权利要求书请求保护的权利范围仅限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说明书中没有公开的技术方案不在申请人请求权利保护的范围之列;“概括得出”的意思是权利要求保护的范围应当与说明书公开的内容相适应,权利要求可以适当概括,但这种概括不能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通俗点说就是说明书“公开”范围应当与权利要求所要求的“保护”范围一致,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得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


二、“权利要求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的原因


为了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国家建立了专利制度。专利制度的本质就是“以公开换取保护”。


为了达到上述专利立法目的,平衡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国家一方面允许权利人在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具体实施方式等内容的基础上,通过合理概括的方式撰写权利要求,以获得适度的保护范围而不仅仅限于具体实施方式本身,从而给发明创造提供必要、适度的激励,另一方面要求权利要求限定的保护范围应当与涉案专利的技术贡献和说明书充分公开的范围相适应,防止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过宽,阻碍科学技术的进步。“权利要求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是维护权利人与社会公众的利益平衡,防止专利权侵蚀公有领域,为后续创新保留必要空间的重要制度保障。


三、在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中如何认定“权利要求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


当专利申请人因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专利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专利授权行政诉讼,或者专利权人或者无效宣告请求人因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专利确权行政诉讼时,法院是如何认定“权利要求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


于2020年9月12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八条规定了: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阅读说明书及附图后,在申请日不能得到或者合理概括得出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关于“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的规定。


如果权利要求采用了上位概念概括或者并列选择方式概括,概括包含申请人推测的内容,而其效果又难于预先确定和评价,应当认为这种概括超出了说明书公开的范围。如果权利要求的概括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有充分理由怀疑该上位概括或并列概括所包含的一种或多种下位概念或选择方式不能解决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则应当认为该权利要求没有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2019)京73行初9594号一审行政判决书中指出:涉案专利说明书内容体现充电限制电压与单体锂离子电池的正、负极的配比必须有一定的对应关系否则不能实现涉案专利所要实现的技术效果,而权利要求1的限定却显示单体锂离子电池的正、负极的配比1:1.0~1:2.5对于大于4.2V但不超过5.8V的充电限制电压具有普适性。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能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概括得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故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第四款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最高法知行终147号专利行政管理(专利)二审行政判决书中指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只是提出了将肘节机构运用于密封容器领域这一构思,其记载的技术方案仍停留在表述工作原理阶段;引用权利要求1的2-11也未能给出实现肘节机构功能的完整技术方案。与权利要求1-11相对应的说明书内容既未能囊括肘节机构的所有实施方式,也未就已提出的两个实施方式公开与密封容器其他部件如何配合的完整技术方案,导致权利要求1-11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专利申请人在申请专利时提交的权利要求书概括的范围要适当,不能过大也不能过小。权利要求概括的范围过大可能会因为权利要求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而导致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权被驳回或者被宣告无效,但如果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过小,则意味着在说明书中公开的某些技术方案没有纳入到权利要求书中受到保护,他人是可以无偿使用该技术方案的,这样会不利于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